请参考2015年的招生政策:
根据沪府发〔2011〕74号、沪教委基〔2015〕10号等文件精神,区教育局对所有在本区居住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本区户籍,居住地房产优先”原则,先安排持有居住类“房产”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房产地对口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户籍”或“居住登记”等符合其他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1)“房产”是指学生或其直系亲属自购的居住类房产的所在地(学生和其父母须持主要产权)。
(2)“户籍”是指学生户籍的所在地。
(3)“居住登记”是指学生《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以下简称“居住登记”)的所在地。
以上(1)(2)(3)中,区教育局规定的本区小学、初中新生的“房产”、“户籍”或“居住登记”的统计基准日为2015年2月28日。
关于报名信息登记与审核:
1. 小学招生对象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毕(结)业生。2015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7月30日;2016年起,所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统一到6月30日截止。
2. 从2015年起,全市建立统一的“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试行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信息登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网上报名的办法。信息登记时,家长需对网上提供的实有人口信息和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与确认,如果网上提供的信息与家长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家长应先前往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再到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
3. 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时间为4月11日—4月30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就读的公办幼儿园为孩子进行小学入学网上信息登记,同步完成信息审核工作。4月18、19日,25、26日,民办幼儿园、看护点及其他适龄儿童家长可前往区教育局指定的报名点为孩子进行小学入学网上信息登记,同步完成信息审核工作。民办小学、初中报名和招生录取办法详见“民办学校招生与入学”。
4. 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在入学信息登记确认时,本市户籍学生家长须携带《入学信息登记表》、“户口簿”、“房产证”、廉租房相关证明材料或“租赁房合同”、“居住登记”(居住地房产等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学生家长须携带《入学信息登记表》、“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出生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及其他相关联的证明材料(居住地房产等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5. 随迁子女入学信息登记审核时,要通过信息系统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验证,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根据学籍管理办法要求,建立随迁子女年注册制度,从2015学年小学一年级起,每学年对随迁子女家长持证情况审验一次,对每年9月份开学注册时仍不能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
6. 在本区普通小学或政府委托民办小学就读的毕业生,由原小学于3月初统一办理升学信息登记和审核手续,区教育局对相关信息材料复审后按政策安排就读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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