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03 14:39:07    提问人::沈先生
 沪府办发〔2017〕82号文中“民办培训机构”
教育局领导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中的“适用范围”----“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这句话如何理解?现在普遍存在的那些大小规模不等,只是针对培养孩子兴趣爱好的如笛子、钢琴等音乐类授课是否在文件规定中的“适用范围”之内呢?谢谢!
 回复时间:2018-10-08      回复人:金山区教育局
  您好!文化教育类包括艺术类培训,笛子、钢琴授课也在艺术类培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