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入学和房产的关系
看了《关于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金山版)之后,对于其中【二、具体规定——(二)公办学校招生和入学——(1)“房产”是指学生或其直系亲属自购的居住类房产的所在地(学生和其父母须持主要产权)。】特别不理解,请解释一下
一、主要产权是什么概念?如何界定,金山区教育局业务转型为房管局了?房管局是房产管理专业部门,这教育局非要干房管局的事?遍寻相关资料,百思不解!
二、通读《教育部小升初免试就近入学工作实施意见》(中央文件)以及《关于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文件),没有任何一处提到入学与房产进行挂钩。
三、其他所有区县制定的《关于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没有一家是将其与房产挂钩到学生和其父母必须持主要产权的,都只是到其直系亲属这一步,也就是6个直系亲属即可,金山区教育局独创规则,进一步细化到必须是父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房产属于家庭财产,第四条规定不得以家庭财产来区分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就是要保证“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所谓“平等”的本人理解,不能由家庭财产多少来决定能不能上学接受义务教育,同时家里财产的多寡不能影响同样条件(即同样户籍,属于同样的划分学区)学生享受义务教育资源提供的不同,就是不能家里有钱的,钱多的安排到某学校,家里钱少的,没钱的就区别对待,对学生进行挑挑拣拣!
那么按金山区政策,如果户籍划分在同一学区,但有没有房产就面临能不能到对应学校上学问题了,这平等了吗?同样有户口,但是有产证的学生到对口学校,没有产证的学生到“未知学校”,两者存在不同待遇,这样算平等了吗?这是涉嫌财产歧视吗?教育的公平性在哪里呢?
五、对于国家规定中本身就是统筹安排的对象,如何保证他们的入学统筹安排的透明度?没有足够的透明度,那就是猫腻很多,都可以暗操作,通过关系即可入学,理由就是统筹安排进来的,这个统筹灵活度极其高。
这个通知的颁发是区府办,但是不知道其内容是不是金山区教育局制定的?这样的制定内容算不算是违法了?
如无合理的解释,有必要反馈到市教育局或者市政府,公开解释这一意见的制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