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实行留级,学生确因特殊原因在同一年级需要重读的,须由家长在学年结束前 10个工作日内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重读。义务教育阶段重读最多不超过2次。毕业年级不申请重读。
(二)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留级
1.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不合格科目达5门(免修科目不计)及以上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经补考后未达到升级标准者,学校一般应在学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并办理手续。同一年级留级不超过2次。高中阶段留级累计不超过3次。高三年级不予留级。
可电话联系教育局中学教育科5793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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